一、针对“取消食盐加碘”的建议,我们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为:食盐加碘工作是依据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3号发布,并于2017年3月修订)。
二、针对“取消限制未加碘食盐销售比例”的建议,我们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为: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中明确规定“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按照文件要求并结合北京市实际,我市需确保实现合格碘盐覆盖率达到90%以上。
三、针对“采取政府招标方式授权某1家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负责未加碘食盐批发业务”的建议,我们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为:违背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关要求,违背公平竞争原则。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