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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5-04-28       来源:廊坊市场监管微信号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为守护农村食品安全,营造放心消费环境,进一步规范农村食品市场秩序,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主体责任要求

 

  (一)依法取得资质,合法合规经营

 

  1、从事食品经营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登记备案证明)等,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2、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条件(如场所布局、设备设施等)。

 

  3、农村流动摊贩、小餐饮等应按地方政府规定进行登记或备案。

 

  4、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保持个人卫生,严禁患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接触直接入口食品。

 

  (二)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进货查验义务。采购食品及原料时,必须查验供货方资质(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建立进货台账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信息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2、禁止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严禁销售“三无”食品(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合格证)、过期食品、假冒伪劣食品;严禁销售无合法来源的肉类、食用油、调味品等高风险食品;严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虚假宣传、夸大食品功效,欺诈消费者。

 

  3、食品贮存与销售规范。食品存放应离地离墙,分类分区,避免交叉污染。需冷藏、冷冻的食品应严格按照温度要求储存。散装食品应标注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信息等。

 

  (三)定期开展自查与风险防控

 

  1、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过期食品。

 

  2、发现食品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停止经营并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3、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并配合调查处置。

 

  二、违法责任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社会共治与监督

 

  1、鼓励消费者和社会公众通过 12315热线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共同维护食品安全环境。

 

  2、对举报属实且案件查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请各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诚信守法经营,共同筑牢农村食品安全防线。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