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2020年7月1日前受理的药品注册申请,自7月1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按要求缴费的,终止药品注册程序。
根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 第11号),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以往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药品注册收费标准
2.药品注册收费实施细则
国家药监局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