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是: 首页>政策法规 » 药品

药品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门诊开药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04       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市中医管理局、市医管中心,各区卫生健康委、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以下简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少市民到医疗机构就诊次数,降低交叉感染风险,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门诊开药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明确诊断并需要长期用药的,接诊医师在保障用药安全的条件下,可根据病情需要适当增加开药量。对符合《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长处方药品,均可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二、接诊医师要根据患者病情合理开具处方。医疗机构要落实处方审核责任,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如患者存在病情不稳定等不适宜开具长处方情形的,应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三、各区卫生健康委和区医保局要根据以上原则,迅速部署,监督指导辖区医疗机构做好门诊开药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