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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复合膜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1年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21年第15号)
发布时间:2021-05-14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非复合膜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1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膜类产品: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3卷,将每卷膜外层除去2m,每卷膜各抽取2.5m2,其中2份作为检验样品,1份作为备用样品。

袋类产品:每批次产品抽取3箱,每箱中各抽取20个(袋规格应不小于15cm×15cm),其中40个作为检验样品,20个作为备用样品。

保鲜膜类产品: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3卷,其中2卷作为检验样品,1卷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感官要求

GB 4806.7-2016

2

总迁移量

GB 31604.8-2016

3

高锰酸钾消耗量

GB 31604.2-2016

4

重金属(以Pb计)

GB 31604.9-2016

5

脱色试验(限添加了着色剂的产品)

GB 31604.7-2016

6

特定迁移总量(以己内酰胺计,限PA材质)

GB 31604.19-2016

7

氯乙烯特定迁移量(限PVC材质)

GB 31604.31-2016

8

邻苯类增塑剂特定迁移量(限PVC材质)

GB 31604.30-2016

9

阻隔性能(氧气)

GB/T 1038-2000

GB/T 19789-2005

10

阻隔性能(水蒸气)

GB/T 1037-1988

GB/T 26253-2010

11

热封强度(限袋类产品)

QB/T 2358-1998

注:特定迁移总量(以己内酰胺计,限PA材质)项目只检测对应GB 4806.6-2016附录A中43号树脂(CAS号为51025-80-0)、51号树脂(CAS号为25053-13-8)、53号树脂(CAS号为24993-04-2)、81号树脂(CAS号为25308-54-4)的PA产品。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原则

3.1依据标准

GB/T 4456-2008 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

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968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

GB/T 10003-2008 普通用途双向拉伸聚丙烯(BOPP)薄膜

GB/T 10457-1989 聚乙烯自粘保鲜膜

GB/T 16958-2008 包装用双向拉伸聚酯薄膜

GB/T 17030-2019 食品包装用聚偏二氯乙烯(PVDC)片状肠衣膜

GB/T 20218-2006 双向拉伸聚酰胺(尼龙)薄膜

GB/T 21661-2020 塑料购物袋

GB/T 24984-2010 日用塑料袋

GB/T 24334-2009 聚偏二氯乙烯(PVDC)自粘性食品包装膜

GB/T 27740-2011 流延聚丙烯(CPP)薄膜

BB/T 0002-2008 双向拉伸聚丙烯珠光薄膜

BB/T 0014-2011 夹链自封袋

BB/T 0030-2019 包装用镀铝薄膜

BB/T 0039-2013 商品零售包装袋

QB/T 1231-1991 液体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4 附则

本细则代替《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131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2020年第36号)中的《非复合膜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