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相关企业在2020年3月30日前,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提出修订说明书的补充申请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将说明书修订的内容及时通知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等单位。
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规定内容之外的说明书其他内容按原批准证明文件执行。药品标签涉及相关内容的,应当一并修订。补充申请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
国家药监局将进一步收集本品临床使用信息,继续做好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金花清感颗粒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
国家药监局
2020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