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不合格产品的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河南、湖北、广东(省、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依法督促相关生产企业对已上市销售的有关产品及时采取召回等措施,立案调查,依法严肃处理;要求北京、山西、辽宁、浙江、安徽、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青海、新疆(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经营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上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公开对相关企业或者单位的处理结果,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在国家化妆品抽检信息系统中填报。
特此通告。
附件:31批次不合格化妆品信息
国家药监局
2020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