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是: 首页>政策法规 » 食品

食品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14       来源:应急管理 标准化 安全生产         
 
发布单位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3-08-10 生效日期 2023-08-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企业:

应急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应急〔2021〕83号,以下简称:《定级办法》)印发后,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工作,全力服务企业,支持企业安全发展,取得一定成效。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现就加强我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积极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工作。近年来,我市有关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通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改善。但同时也要看到,在定级过程中少数企业还存在创建标准不高、内生动力不足、持续改进乏力、达标定级与有效运行“两张皮”等问题。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措施,既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又要科学规范引导、严格定级标准,坚持宁缺毋滥,确保合格一家、定级一家、公告一家,真正发挥好标准化定级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和定级要求。各级定级组织单位受理企业定级申请时,要严格审核把关,确认申请企业是否属于《定级办法》中明确的行业企业范围,要重点对商贸行业中的仓储类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杜绝不符合条件的各级评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及有关要求,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对出具的评审报告负责,自觉接受定级部门和定级组织单位的监督指导。

三、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激励政策宣传和监督。目前我市保险机构对标准化等级企业已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优惠政策,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告知有关企业,确保企业知悉并享受有关激励措施。同时要加强动态管理,重点加强对定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在日常监管执法工作中发现已定级的企业存在《定级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原定级部门要及时撤销企业相应标准化等级并向社会公告。

(联系人:张建强刘明东;联系电话:28051679 28051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