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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食品相关产品)
发布时间:2023-09-15       来源: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单位
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3-09-01 生效日期 2023-09-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聚酯(PET)无汽饮料瓶;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碳酸饮料瓶;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食品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桶);食品包装用塑料盖;食品包装用纸盒;其他食品用塑料容器;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含耐蒸煮复合膜、袋);食品包装用聚偏二氯乙烯(PVDC)片状肠衣膜;商品零售包装袋;夹链自封袋;双向拉伸尼龙(BOPA)/低密度聚乙烯(LDPE)复合膜、袋;包装用镀铝薄膜。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2 产品分类

食品用容器的产品,分为:

——聚酯(PET)无汽饮料瓶;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碳酸饮料瓶;

——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

——食品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桶);

——食品包装用塑料盖;

——食品包装用纸盒;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含耐蒸煮复合膜、袋)GB/T 10004);

——双向拉伸尼龙(BOPA)/低密度聚乙烯(LDPE)复合膜、袋(QB/T 1871);

——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GB/T 4456);

——食品包装用聚偏二氯乙烯(PVDC)片状肠衣膜(GB/T 17030);

——商品零售包装袋(BB/T 0039);

——夹链自封袋(BB/T 0014);

——包装用镀铝薄膜(BB/T 0030);

3术语和定义

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食品用容器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食品用容器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5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 480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4806.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陶瓷制品

GB 480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搪瓷制品

GB 31604.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总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高锰酸钾消耗量的测定

GB 31604.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食品模拟物中重金属的测定

GB 31604.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脱色试验

GB/T 4456 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

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T 17030 食品包装用聚偏二氯乙烯(PVDC)片状肠衣膜

QB/T 1871 双向拉伸尼龙(BOPA)/低密度聚乙烯(LDPE)复合膜、袋

BB/T 0039 商品零售包装袋

BB/T 0014 夹链自封袋

BB/T 0030 包装用镀铝薄膜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应抽取同一类产品的某一规格作为抽查样品。

6.2抽样方法、基数、数量及样品处置

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抽样方法、基数、数量及样品处置见表3。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抽取方法、数量及样品处置要求与企业成品库抽样时相同。

6.3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被抽查企业上一年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已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注:记录的“产品销售总额”中的产品是指计划抽查的产品,如计划抽查PET瓶,应记录被抽查企业的所有PET瓶销售总额;计划抽查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应记录对应的被抽查企业的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年销售总额;计划抽查PET无汽饮料瓶,就只记录被抽查企业的PET无汽饮料瓶年销售总额。

如抽样单上需要注明产品种类或品种时,在备注栏中注明或单独扩充一栏以便填写。



注:对特殊形状的容器,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表及相关规定确定抽样数量。

7 检验要求

7.1 检验项目

食品相关产品的各个产品的检验项目分别见表4~表11。






7.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的检验项目(主要是产品通用重要特征)时,应按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

8 综合判定原则

各种食品用容器的检验结果按照本细则表4~表8中各自所规定质量检验项目进行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9 异议处理复检

对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与不合格质量数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在原样上复检,不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采用备用样复检。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10 附则

本细则编写单位:秦皇岛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

本细则由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协调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