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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消费者协会202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市〔2024〕4号)
发布时间:2024-02-28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单位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津市场监管市〔2024〕4号
发布日期 2024-02-27 生效日期 2024-02-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市药监局,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各处室和各直属单位: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消费者协会202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已经2024年2月23日第2次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2024年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消费者协会

202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高效推进市场监管“五大工程”,持续打造“放心消费在天津”品牌,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我市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围绕“激发消费活力”消费维权年主题,市市场监管委、市消协共同制定202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具体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聚焦服务市委、市政府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高效推进市场监管“五大工程”,持续打造“放心消费在天津”品牌,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30周年为契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助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让消费者敢消费、愿消费、乐享高品质消费。

二、活动内容

(一)政策指导与特色活动相结合,营造放心的消费环境,带动激发消费活力

1.召开系统外部全市消保联席工作会议和系统内部“消保+”工作会议。发挥天津市消保联席会议作用和监管职能作用,打通工作壁垒,畅通工作机制,内外联动、协同配合、整合资源、加强合作,进一步提升消费环境建设水平。(责任部门:市场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

2.组建天津市市场监管系统消费者权益保护“人才智库”。进一步挖掘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人才,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挥调度和协调沟通,充分借鉴基层工作经验、调动基层工作积极性、吸纳基层人才智慧、听取基层意见建议。(责任部门:市场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

3.发布天津市消保维权指导手册。指导全系统干部进一步熟悉涉及消费维权的各项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处理消费者投诉的效率。(责任部门:市场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

4.启动放心消费示范企业、街区官网公示活动。为消费者选择优质商户提供参考,监督公示单位履约践诺,推动放心消费示范企业、街区公示活动进一步开展。(责任部门:市场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

5.组织“青少年权益岗”做好普法宣传活动。切实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树立青少年知法守法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宣传效应。(责任部门:市场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执法总队)

6.组织认证和检验检测机构工作会。宣传国家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提高我市认证和检验检测行业公正性。(责任部门: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

7.做好天津市电视台“3·15”晚会直播录制协助工作。晚会现场发布警示、提示、案例等,直观、生动的面向广大消费者普及消费维权知识;走进电台直播间,宣传“3·15”相关活动;做好“3·15”晚会值守保障,接转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和相关渠道的投诉举报,确保投诉举报渠道畅通,配合做好突发事件预警、处置。(责任部门:天津市消费者协会、投诉举报中心)

8.推广宣传ODR机制和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在电台《公仆走进直播间》《12345热线在行动》等节目上推广宣传ODR机制和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的优势、作用和成效。(责任部门:投诉举报中心)

9.推进消费维权工作站建设,拓展投诉专家库专家数量。“3·15”期间在服装纺织品、乳制品等与消费生活密切相关的专业技术机构挂牌建立消费维权工作站,补充扩大投诉专家库数量,服务消费者鉴定、咨询等消费维权诉求。(责任部门:天津市消费者协会)

10.启动消费维权和解机制建设。结合中消协“智慧315”平台建设,与具备和解处理消费者投诉条件的企业建立消费维权和解联络机制,搭建企业与消费者有效沟通、化解投诉的桥梁,将矛盾及时化解在前端,提升投诉工作网格化、智能化、便利化水平,在“3·15”期间正式启动消费维权和解机制建设。(责任部门:天津市消费者协会)

11.发布“津门消费维权之星”选树结果,推动消费维权协同共治。(责任部门:天津市消费者协会)

12.组织化妆品共享实验室开放活动。开放化妆品共享实验室,展示检验检测设备,以及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开展化妆品样品接受委托检验全流程,宣传化妆品中违法添加的检验技术。(责任部门: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13.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难题化解帮扶活动。线上收集企业在检测标准、检测方法、检测过程、菌种鉴定、微生物污染控制等方面的难题,并进行线下统一培训和线上问题解答。(责任部门: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

14.强化特种设备检验安全技术支撑。根据受检单位报检和往年检验信息,主动联系临近检验有效期的受检单位,做到应检尽检,及时安排现场检验、出具报告;组建资深专业技术队伍,根据委托项目制定专项技术方案,及时高效安全做好检验检测技术服务。(责任部门: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15.开展免费检测活动。免费开展珠宝玉石饰品鉴定、家用电子血压计检测。(责任部门: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

16.计量博物馆开放日活动。开放计量博物馆参观并结合计量历史与计量文物,讲解计量在激发消费活力中的作用。(责任部门: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

(二)主题宣传与精准服务相结合,营造放心的消费氛围,着力提振消费信心

17.消费者权益保护“微课”展播。利用市场监管部门官方宣传渠道展播消费者权益保护“微课”优秀作品,普及业务流程、创新执法、案例实践、投举实例等内容。(责任部门:市场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投诉举报中心)

18.开展“晓企业信用 助放心消费”主题宣传活动。指导消费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了解经营主体的信用状况,帮助消费者放心消费,促使经营者珍视信用,不断提升信用水平。(责任部门:信用监管处)

19.开展特殊食品科普宣传活动。普及保健食品知识,警惕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及消费陷阱,提升消费者对保健食品的认识,工作成果让群众看得见、摸得着、见实惠。(责任部门: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20.开展第三期质量品牌交流互鉴互动。联合我市有关高校组织第三期质量品牌交流互鉴互动,推广质量奖获奖单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带动更多企业学习先进、看齐标杆、争做模范。(责任部门:质量发展处)

21.开展大数据维权天天都是“3·15”活动。依托大数据分析等智能化手段,发布2024年“3·15”期间投诉举报情况及热点问题专题报告。(责任部门:投诉举报中心)

22.探索消费调查进大学试点。把消费教育和消费维权工作引入大学校园,普及消费维权知识,进而与大学开展深入合作,开展消费调查,在探讨和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促进共同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进程。(责任部门:天津市消费者协会)

23.发布天津市消费维权好新闻评选结果。鼓励媒体进一步参与支持消费维权事业,对外宣传天津市消费维权好新闻。(责任部门:天津市消费者协会)

24.宣传普法进社区。组织执业药师进社区,对合理用药开展宣传,提升公众安全用药、合理用药意识和能力。开展12315“五进”活动,进社区发放消费维权相关材料,普及法律知识。执法人员走进社区一对一答疑服务,现场解答消费咨询及维权疑问,帮助百姓树立科学合理绿色消费观念。(责任部门: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执法总队)

25.开展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科普宣传。发布医用口罩、血氧仪、电子体温计、额温枪等常见家用医疗器械和药品安全使用科普视频;循环播放视频材料,科普医用外科口罩的使用知识和注意事项。进一步提高消费者的安全用药、合理用药意识以及科学选购药品、化妆品维护自身健康与消费安全的能力。(责任部门: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天津市药品化妆品审评查验中心、天津市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6.科普商品选购使用知识。向企业及消费者培训宣贯商品条码知识、相关标准与法规;普及电动自行车选购及安全使用知识、讲解眼镜配制过程中计量与质量问题。(责任部门:天津市标准化研究院、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

27.开展“舌尖上的安全,你我共同守护”主题志愿服务活动,宣讲食品安全知识。(责任部门: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

28.开展“祥说莹论”食品安全宣传。在天津市食品安全网、天津食安微信公众号发布食品安全知识相关科普宣传视频,直观、生动地普及食品安全知识,解答相关食品安全问题,提升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责任部门: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

29.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宣传。科普宣传电梯安全,就消费者关心的乘梯安全问题进行答疑解惑,提升消费者安全乘梯意识。(责任部门: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30.解读地毯标准介绍选购知识。发布热转移印花地毯标准解读、如何选购优质热转移印花地毯小贴士等宣传内容,进一步提升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促使生产者不断提升产品和服务品质。(责任部门: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

31.电动汽车充电桩计量开放日。为充电桩业主单位、用户普及强制检定及计量法的基本知识;展示充电桩强制检定的过程;为充电桩电能量计量准确性、可靠性提供现场的答疑解惑。(责任部门: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

(三)专项检查与专题培训相结合,营造放心的消费市场,全力保障消费安全

32.开展本市平台内经营者摸底活动。指导相关区局对辖区商品交易平台内经营者进行摸底,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督促平台内经营者完善自身信息,促进平台企业合规经营。(责任部门:市场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

33.开展价格监管的指导与提示。适时采取发布消费提示等方式,引导消费者理性对待跨店满减、积分抵扣等促销形式,鼓励消费者根据实际需求选购商品;督促网络购物平台及经营者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促销活动时限、优惠条件、适用范围等内容,维护公平合理价格秩序。(责任部门:价格监督检查处)

34.组织开展“随机查餐厅”活动。以“红黑榜”形式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公众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获得感和参与社会监督的积极性。(责任部门:食品经营监管处)

35.开展食品安全抽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要求,组织承检机构开展食品安全抽检,保障“3·15”期间市场食品安全质量。(责任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

36.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你点我检”系列活动,增强人民群众的参与感和获得感。(责任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

37.开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针对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中存在的夸大宣传、误导消费等突出问题,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有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责任部门:广告监督管理处)

38.开展农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抽查。重点对种子、饲料等定量包装商品开展净含量计量监督抽查,打击计量违法行为,督促生产和销售企业加强计量管理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责任部门:计量处)

39.发布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和司法判例。在官网发布十件2023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与一中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消费维权典型司法判例。(责任部门:天津市消费者协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委机关成立由委党组书记、主任戴东强任组长,委各副主任任副组长的“3·15”活动领导小组,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化部门协同联动,及时沟通交流情况,指导、协调、处理本条线消保维权问题,强化部门业务指导,共同研究解决维权中的突出问题,形成齐抓共管、合力维权的工作格局。

(二)畅通投诉渠道,做好应急处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确保热线畅通,认真解答消费者咨询,严格依据程序规定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提高办理效率,及时反馈结果,全力化解各类舆情。“3·15”晚会期间,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值班值守,对曝光问题立即开展排查,相关部门、单位要立即拿出应对措施、解决方案,确保执法监管力量主动出击,确保问题不过夜,第一时间反馈查处情况,同时注意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三)加大宣传引导,营造活动氛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官方媒介,线上、线下同步,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与“3·15”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活动动态,普及消费维权知识,让消费者明白消费,鼓励引导商家诚信经营、有诺必践,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良好氛围。

(四)狠抓工作落实,及时总结反馈。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分工将工作做实做细,及时收集活动信息资料,做好活动总结反馈。请各部门、各单位将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和《2024年“3·15”活动统计表》(见附件)于3月13日下班前通过OA报送至市场和网监处。
附件:2024年“3·15”活动统计表

附件 

2024年“3·15”活动统计表

填报单位:联系人:电话:

序号

“3·15”活动项目

数量

1

开展主题活动数量(个)

 

其中:“走近3·15,消费环境建设市场监管在行动”主题宣传活动数量(个)

 

2

消费者参与数(人次)

 

3

经营者或企业参与数(户次)

 

4

召开新闻发布会(次)

 

5

印发宣传资料(册、份)

 

6

开展消费教育引导活动(次)

 

7

报刊杂志发表专题文章或新闻报道总数(篇)

 

8

广播、电视播放专题节目或报道(次)

 

9

新媒体报道总数(篇)

 

10

阅读量(次)

 

11

宣传视频(个)

 

12

发布典型案例(个)

 

13

制作、播放各类公益广告(条/天)

 

14

纪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30周年纪念活动(场)